1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对理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总体规划与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加强基层执法和综合执法等难点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明确和完善了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和组织实施本条例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相结合,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的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也划入禁止开发区。
条例根据我省一些市、县整体都在秦岭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的实际,把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区域列入适度开发区,依据城乡规划要求严格管理。同时规定,省发改委要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为提高执法效率,新条例对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作了规定。县(市、区)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新条例增加了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等内容。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同时,对企业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等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新条例规定,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针对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新条例增加规定,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须进行环评,并报省政府批准。(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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